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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答复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就辽宁省农委提出的关于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检验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目前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做法符合规定。

农业部答复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

答复函指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这些条款规定拖拉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明确了有关收费标准。农机监理机构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答复函认为,此规定明确提出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仅限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拖拉机机型。因此,对未经法定部门认定的拖拉机机型,在新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是符合现行规定的。

答复函同时建议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将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等农机监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推行免费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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