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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哪些情形需追究法律责任?

非洲猪瘟防控哪些情形需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